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操作指南》的通知
成保租办发〔2022〕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 国办发〔2021〕22号)、《
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房地产政策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成房领办发〔2022〕2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切实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居住困难,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关于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操作指南》,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6日
关于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操作指南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 国办发〔2021〕2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支持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切实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租得到、租得近、租得起、租得稳、租得好”,促进实现职住平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一条(房源条件)
申请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居民自有住房,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权属证书;
(二)无权属纠纷且无查封登记、限制信息;
(三)具备基本入住条件。
第二条(认定程序)
(一)房源入库申请。居民登录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阅知《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权利义务告知书》,从管理服务平台的企业库中自主选择一家运营服务企业,填写本人及住房相关信息,提交申请并上传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自有住房权属证书。
(二)房源审核认定。管理服务平台对居民和房源信息等数据进行比对核实后,运营服务企业对住房情况进行实地核查,与居民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协议》,拍摄上传影像资料,居民签署《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承诺书》,经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并在管理服务平台发布。
第三条(租赁管理)
(一)运营服务企业。鼓励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自愿申请参与居民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择优选取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企业库,并实行绩效考评和动态管理。
运营服务企业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日常运营管理,承担房源核查、房源发布、房源带看、签约备案、日常巡查、隐患排查、使用监管等工作。
(二)纳管期限。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转让、市场租赁等),通过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系统进行限制,期限以房源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之日起计算。因法院判决、继承等情形造成住房所有权转移的,该套住房仍须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直至5年期满。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将延长纳管期限。
第四条(租赁对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为在成都创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租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区(市)县无自有住房;
3.在成都市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
第五条(租赁申请)
租赁对象登录管理服务平台提出资格申请,审核通过后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天府租赁码”,进入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选择房源。
第六条(合同管理)
出租人、承租人、运营服务企业三方协商达成一致后,通过管理服务平台签订三方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后,每次合同租赁期限最低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承租人因工作、生活需要,经与出租人、运营服务企业协商一致后,可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第七条(费用收缴)
(一)租金收取
租金由出租人直接向承租人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的租金,押金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租赁双方应在收缴租金后3日内将收缴凭证上传至管理服务平台。
(二)服务费缴纳
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在完成合同登记备案后,向运营服务企业缴纳运营服务费。除服务费外,运营服务企业不得向出租人或承租人收取其他任何未经约定的费用。
第八条(费用标准)
(一)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不超过市场租金的90%,且租金年涨幅不超过5%。市场租金标准按照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定期发布的《成都市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水平信息》执行。
(二)服务费标准
运营服务企业应在管理服务平台公示服务费收费标准,服务费应低于行业平均标准,鼓励运营服务企业降低服务费标准。
第九条(运营服务企业权利义务)
运营服务企业应遵守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和《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企业承诺书》中有关承诺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运营服务协议、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一)权利
1.自愿申请参与居民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服务;
2.按照运营服务协议约定收取服务费;
3.运营服务企业如不再开展运营服务,与所有出租人协商一致,并选定后续运营服务企业,完成费用清算,经审核同意后可退出企业库;
4.出租人、承租人有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运营服务企业可按照法律法规、运营服务协议和合同约定,要求行为人停止实施损害行为;
5.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运营服务协议和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负责房源核验、房源发布、房源带看、承租人资格核验、签约备案等;
2.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日常管理,开展房屋使用情况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记录、上报;
3.开展消防、用电、燃气等安全隐患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相应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租金、水、电、气、物业服务等费用查验;
4.建立投诉处理机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5.履行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定、运营服务协议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运营服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运营服务协议或合同约定,不履行上述义务,视情节轻重,将采取联合失信惩戒、取消入库资格等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出租人权利义务)
出租人应遵守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和《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承诺书》中有关承诺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一)权利
1.自愿申请将自有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条件可提前退出;
2.可通过管理服务平台在企业库中自主选择运营服务企业,依法依规与承租人、运营服务企业协商租赁事宜;
3.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押金;
4.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腾退的,出租人可依法要求承租人腾退;
5.承租人有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出租人可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承租人停止实施损害行为;
6.住房被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后,可申请在出租住房所在限购区域取得新增购买一套住房的资格;
7.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同时符合:已取得权属证书,无权属纠纷且无查封登记、限制信息,具备基本入住条件。租赁期间,按合同约定承担住房和设施设备维修义务;
2.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不超过市场租金的90%,且租金年涨幅不超过5%。市场租金按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定期发布的《成都市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水平信息》执行;
3.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的租金,押金不超过1个月租金,在收取租金后3日内将租金收取凭证上传至管理服务平台;
4.配合运营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工作,按运营服务协议约定支付服务费;
5.保障性租赁住房必须通过管理服务平台出租给符合条件,且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天府租赁码”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并告知租赁对象房屋及设施设备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6.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将纳入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管理,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转让、市场租赁等),且单次合同租赁期限最低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承租人因工作、生活需要,可提前解除合同;
7.履行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定和《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承诺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出租人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履行上述义务,视情节轻重,将采取对出租住房和通过出租住房获得资格购买的住房进行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限制、纳入失信行为信用信息记录等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承租人权利义务)
承租人应遵守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一)权利
1.可通过管理服务平台依规与出租人自由协商租赁事宜;
2.可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优惠政策和不低于1年的合同租期;
3.可按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享受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
4.因工作、生活需要可与运营服务企业、出租人协商一致后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5.租赁期限届满,住房继续出租的,原承租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6.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配合运营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工作;
2.按照合同约定规范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不得将承租的住房转租、转借、分租;
3.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室内设施设备,配合出租人、运营服务企业及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消防、燃气、治安等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按规定及合同约定由相应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4.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网络、物业服务等费用,按时上传租金缴纳凭证,合同解除后,应及时搬离所承租住房;
5.履行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承租人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履行上述义务,视情节轻重,将采取取消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纳入失信行为信用信息记录等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资格取得)
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后,居民即可申请在出租住房所在限购区域取得新增购买一套住房资格。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通过登录“商品住房购房登记系统”申请购房资格预审码;购买存量住房的,通过登录“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线上进行存量住房网签备案。
居民一次或多次,将一套或多套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均只能新增一次性购买一套住房的资格。居民将名下唯一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认定为无房家庭。
第十三条(房源退出)
(一)到期退出。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5年期满后,不再继续纳管的,可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同时解除上市交易限制。
(二)提前退出。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后,住房未出租,居民也未申请新增购房资格或已经申请购房资格但未购房的,可申请提前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经审核后可解除上市交易限制,同时取消该政策所支持的购房资格。
第十四条(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市住建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管理、租赁行为异动监测、统计分析等工作;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指导、行业监管和双随机抽查。
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将户籍、居住证、不动产登记、水电气等数据信息及时推送到智慧蓉城运行管理平台,确保数据及时共享和互联互通。
市网络理政办负责做好智慧蓉城运行管理平台与管理服务平台数据共享支持。
第十五条 [各区(市)县职责]
各区(市)县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责任主体,负责房源入库退出审核、违规行为调查核实、信访回复、运营服务企业监管、指导运营服务企业调解租赁双方矛盾纠纷等工作。
第十六条(适用期限)
本操作指南自2022年7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企业管理办法
2.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企业承诺书
3.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承诺书
4.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权利义务告知书
附件1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提高居民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水平,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企业管理,保护租赁当事各方合法权益,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 国办发〔202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居民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的住房租赁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库)
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立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企业库(以下简称企业库),并由成都市公共住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公房中心)负责管理。
住房租赁企业可自愿申请参与居民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服务,通过比选方式择优选取纳入企业库,并实行绩效考评和动态管理。
第四条(入库条件)
报名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在住建部门进行开业报告的住房租赁企业;
2.运营租赁住房达到500套(间)以上或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运营规模以企业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入库房源数据为准;
3.企业信用良好,近3年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4.企业无行政处罚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5.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股东近3年未在破产、倒闭、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住房租赁企业担任上述职位或作为股东。
第五条(入库程序)
(一)申请。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可提出比选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
3.银行出具的不低于500万元的保函;
4.近3年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
5.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6.承诺书。
(二)比选。收到企业的比选申请后,市公房中心牵头,按照择优选取的原则组织比选。运营服务企业的数量根据房源数量动态调整。
(三)公示。经比选通过的企业名单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公示。
(四)入库。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企业库。
第六条(企业职责)
(一)负责查验居民上传的身份证明、权属证书等资料。
(二)负责实地核查住房是否具备基本入住条件,符合要求的拍摄上传影像资料。
(三)负责房源发布、房源带看、承租人资格核验、签约备案等。
(四)负责编制租赁房屋使用说明书,告知承租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方式,提示消防、用电、燃气等使用事项。
(五)负责租赁情况日常巡查,定期开展消防、用电、燃气等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相应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租金、水、电、气、物业服务等费用查验。
(六)建立投诉处理机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七)配合住建部门对出租人、承租人违规行为进行核查;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燃气安全检查等工作;
(九)履行国家和省、市关于租赁服务企业和《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服务费标准)
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在完成合同登记备案后,向运营服务企业缴纳运营服务费。除服务费外,运营服务企业不得向出租人或承租人收取其他任何未经约定的费用。
运营服务企业应在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公示服务费收费标准,服务费应低于行业平均标准,鼓励运营服务企业降低服务费标准。
第八条(退出管理)
(一)主动退出。不再开展运营服务的企业,应与全部出租人协商一致并选定后续运营服务企业,完成费用清算,向市公房中心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退出企业库。
(二)违规退出。运营服务期间,存在以下情形的,由属地区(市)县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限制运营服务企业进行市场房源发布和合同备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从企业库中移除,5年内不得再次取得入库资格;造成损失的,由企业承担赔偿;企业未履行赔偿义务的,市公房中心可根据银行保函代为索偿后向相关利益受损人支付赔偿金。
1.通过虚假材料、恶意隐瞒信息骗取入库资格的;
2.未按约定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3.一个季度内被有理投诉超过3次或未积极妥善处理相关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的。
第九条 (绩效考评)
运营服务企业应定期开展运营服务绩效自评,市公房中心对企业自评情况进行核查,绩效评价结果在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公示。评价不达标的,将移除企业库且5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第十条 (动态管理)
市公房中心可根据房源数量,结合绩效考评情况,对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移除企业库;需增补的,通过比选方式择优选取纳入企业库。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
运营服务企业应遵守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和《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企业承诺书》中有关承诺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运营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企业入库、运营管理、绩效考评等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库企业比选、绩效考评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2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企业承诺书
根据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承诺人在清楚了解本企业参与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工作所涉及的权责等事项的前提下,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企业承诺自愿参与居民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服务。
二、本企业承诺在申请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企业库时,提交的相关资料均真实有效。
三、本企业承诺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企业库后,将积极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日常运营管理,按照规定要求承担房源核查、房源发布、房源带看、签约备案、日常巡查、隐患排查、使用监管等工作。配合做好租金、水、电、气、物业服务等费用查验。
四、本企业承诺在出租人、承租人和我方协商达成一致后,通过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签订三方租赁合同,并同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五、本企业承诺在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公示服务费收费标准,服务费低于行业平均标准。
六、本企业承诺除向出租人收取运营服务费外,不向出租人或承租人收取其他任何未经约定的费用。
七、本企业承诺如不再开展运营服务,应与全部出租人协商一致并选定后续运营服务企业,完成费用清算,经市公房中心审核同意后退出企业库。
八、本企业承诺在开展运营服务期间,如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损失但未履行赔偿义务的,市公房中心可根据本企业提供的银行保函代为索偿后向相关利益受损人支付赔偿金。
九、本企业承诺不非法收集、提供、公开租赁双方的个人信息。
企业声明:本承诺书中内容为本企业慎重考虑后作出的承诺,如我企业未能遵守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承诺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时间:
附件3
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
租赁住房承诺书
根据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承诺人在清楚了解自愿申请将本人名下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事宜所涉及的权责等问题的前提下,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为该住房产权人,自愿申请将该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自愿从企业库中选择运营服务企业,支付运营服务费用。
二、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住房已取得权属证书,无权属纠纷且无查封登记、限制信息,未设置其他影响住房出租的权利限制,住房符合安全要求,具备基本入住条件。同意有关部门发布本人名下住房信息,调取住房租赁和使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等数据信息)。
三、本人承诺住房用于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5年期内和约定的租赁合同期内不会转让或面向市场出租。
四、本人承诺将住房出租给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天府租赁码”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保证租赁关系真实,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要求。
五、本人承诺同意将该套住房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