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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函〔2016〕19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制订的《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6日



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 民政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


  为贯彻落实《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 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精神,缓解物价上涨影响、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46号)相关内容,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保障对象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在物价涨幅较大时,对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给予适当补贴。

  (三)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二、调整优化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采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的市(州)可继续沿用,并参考CPI同比涨幅3.5%合理设定临界值。

  (二)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各地可结合实际降低启动条件,但原则上不得提高启动条件。

  三、提高补贴发放的时效性

  价格临时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