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府发[2007]27号 二○○七年六月三日
《四川省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工作实施意见
为尽快培育和发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大企业大集团,促进我省由工业大省向工业强省跨越,按照省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现就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思路
(一)指导思想。按照“四个跨越”的总体要求,围绕工业强省战略目标,以资产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以优势企业为重点,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动力,以重大项目为载体,通过政策引导和分类指导扶优扶强,加快培育一批规模优势明显、带动作用大、市场竞争力强的大企业大集团。
(二)基本原则。
1.市场运作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尊重企业意愿,通过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企业做强做大。
2.政策引导原则。政府通过制定政策、营造环境等措施将资源重点向纳入培育范
围的企业倾斜,引导企业做强做大。
3.动态管理原则。对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实行定期考核,优胜劣汰,动态调整。
4.统筹兼顾原则。正确处理企业集团跨区域、跨所有制整合的各种利益调整关系,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和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鼓励企业做强做大的合力。
(三)总体目标。
重点培育发展一批技术先进、核心竞争力强、主业优势明显,具有较强投融资能力、扩张能力和区域竞争力、能带动全省经济快速发展的大企业大集团。到2010年,销售收入达到50 —100亿元的企业30户;100亿元以上的企业30户;力争2—3户企业销售收入突破500亿元。
二、企业入选标准及培育方式
(一)入选企业基本条件。根据企业入选相关指标进行综合评分,总分100分。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诚信守法且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的企业纳入培育范围。
1.经济规模(合计20分)。2006年底资产总额在20亿元以上(10分),实现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10分)。
2.经济效益(合计10分)。2006年实现利税1亿元以上。
3.发展基础(合计50分)。主业突出(10分):主导产品的收入占销售总额的30%以上;核心竞争力强(30分):其中有明确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5分);有较强的科技、管理人才队伍,科技创新体系健全,机制完善,年科研开发费占销售总额的2%以上(10分);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主导产品是知名品牌(5分);市场占有率在5%以上或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逐年增长(10分);支撑项目明确(10分):有一批新建、扩建的重大项目或联合重组对象作为支撑。
4.管理班子和领军人物(合计20分)。管理班子结构合理、团结协作,整体素质较高(5分);企业领军人物有强烈的改革意识、锐意进取的敬业精神,市场洞察力敏锐、管理经验丰富,在其任期内或近3年企业销售收入或利润的年平均增幅不低于15%(15分)。
各项指标达到标准的得满分,低于标准30%以内的适当扣分,低于标准30%以上的,该项不得分。
对不符合入选基本条件,但近3年发展速度在50%以上的高科技成长企业、项目投产后销售收入达到50亿元以上的新建企业、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也可以纳入培育范围。同时要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已引进和新引进的境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均可申报纳入培育范围。
(二)分类培育标准。
按2010年的企业可能达到的发展规模和速度,将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分为以下三类:
1.迅速做强做大类。到2010年企业销售收入达到300亿元以上,利税达到25亿元以上;或企业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以上,利税达到15亿元以上,且比2006年分别增长100%以上(含)。
2.快速成长壮大类。到2010年企业销售收入达到50亿元以上,利税达到5亿元以上,且比2006年分别增长200%、150%以上。
3.发展前景广阔类。到2010年企业销售收入达到50亿元以上,利税达到10亿元以上,且比2006年分别增长50%以上(含)。
(三)申报审核程序。
1.企业申报。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可以向企业注册地市(州)经委提出申请并
按要求报送企业基本情况、发展规划、主要措施等相关材料和报表。
2.办公室审核。市(州)经委及统计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总资产、销售收入、利税等主要指标进行初审后报省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省属和中央在川企业可直接报省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
3.审定公布。省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审核后,提出列入培育名单的意见,报联席会议审定后对外公布。
(四)实施动态管理。
对入选企业主要指标进行年度考核,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按照入选条件和分类标准组织一次考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调整类别或增补,对不符合标准的予以淘汰,并取消享受相应扶持政策的资格。
三、主要扶持引导政策
(一)全面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依法享受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支持企业享受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经省级认定的创新型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参照前3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的平均数,实行研发经费预提留列支,年终据实结算。
(三)支持企业享受技术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不包括财政拨款)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四)保障企业用电需求。用电指标向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重点倾斜,优先保证枯水期用电,特别是要确保迅速做强做大类企业生产、项目建设用电需要。
(五)优先保障企业用气需求。精心做好天然气用气计划安排,指标向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重点倾斜,全力保障生产和项目的用气需要。建立企业销售收入、利税增长同企业年度用气指标的同步增长制度,在达到国家能耗与环保标准情况下,优先保障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用气需要。
(六)推动矿产资源向大企业集中。采用招标方式配置资源的,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可酌情加分、优先考虑。对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矿产资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配置给企业。对列入本名单的大企业涉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款确有困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经国家批准可以折股方式出让矿权;对涉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因数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分期缴纳。
(七)提高企业用地保障水平。优先保障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项目用地,市(州)难以保证其用地指标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报省政府调剂解决;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可以租赁或作价出资方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