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2017年修订版】【全文废止】
(1990年1月20日粤府〔1990〕8号公布 根据2017年7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群防群治组织监督管理规定》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群众治安联防组织建设,发挥群众性自防自治的作用,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群众治安联防组织是指居(村)民委员会组建的治安联防队、治安巡逻队、护街、护村队等不同形式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 群众治安联防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辅助力量,受当地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在治安防范业务上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任务是:
(一)宣传教育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落实群众性防盗、防火、防破坏和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防范措施;
(二)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安全检查,维护当地的治安秩序;
(三)在发生治安事故、案件时,提供有关情况、线索,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保护现场,查破案件,发现现行违法犯罪人员将其扭送当地公安机关;
(四)配合有关部门及时疏导和调解民间纠纷;
(五)向公安机关反映群众对社会治安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 各级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应加强对群众治安联防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和参加群众治安联防。
第六条 治安联防队员应挑选热心于公益事业,思想作风正派,有一定政策法律知识,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
治安联防队员应经当地公安派出所审核。
第七条 群众治安联防组织要建立、健全教育训练和考核奖惩等制度。
第八条 群众治安联防组织及其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九条 群众治安联防组织及其成员,不能行使公安机关的职权,但可协助公安人员执行公务;不着警察服装,不配发武器,但在情况需要时,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当班执勤的治安联防队员可配备非杀伤性的防卫工具和通讯、报警用具。
第十条 治安联防队员执勤时应配带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