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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政规〔201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泰政发〔2023〕93号》规定,继续施行。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文件名称包含“暂行”的,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0日;其他文件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省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29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遵循“制度衔接、应救尽救,量力而行、尽力而为,规范有序、分类保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逐步实现下列目标:

(一)到2020年,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二)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内容持续拓展,服务标准明显提高,服务设施更加完善,服务质量和残疾儿童家庭满意率显著提升。

第三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建设、运行所需经费,通过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

第二章 康复救助

第四条  市(区)残联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定期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和发现工作,建立筛查档案,准确掌握本地残疾儿童底数及康复需求,及时提供康复救助服务。

第五条  残联会同教育、民政、人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本地定点康复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康复救助对象应当具有本市户籍、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并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0—15周岁残疾儿童。有条件的市(区)可以放宽救助对象范围。

第七条  康复救助内容包括:

(一)为视力、听力语言、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基本康复训练;

(二)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

(三)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双耳);

(四)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者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五)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配发基本型人工耳蜗,提供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基本康复训练。

有条件的市(区)可以结合本地财力状况,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扩展康复救助内容。

第八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由市政府依据财力状况、救助对象数量、残疾儿童类别等确定和公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一)0—6周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指导救助标准:视力700元/月,听力语言1800元/月,肢体(脑瘫)2000元/月,智力1800元/月,孤独症2000元/月,多重残疾2400元/月;

(二)7—15周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指导救助标准:视力560元/月(7—12周岁),听力语言1440元/月,肢体(脑瘫)1600元/月,智力1440元/月,孤独症1600元/月,多重残疾1920元/月。

有条件的市(区)可以结合本地财力状况,在前款规定康复救助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每年康复救助时间不超过11个月。

对异地康复受助儿童,按照户籍地救助标准对异地康复机构给予补助,异地康复标准低于我市的按照异地救助标准救助。

人工耳蜗配发和手术费用补贴标准按照省相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持户口簿、残疾人证或专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户籍所在地市(区)残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以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等代为申请;

(二)审核:市(区)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审核;

(三)救助:经审核确认予以救助的残疾儿童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相应康复服务。因客观原因确需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应当经市(区)残联审核同意。对有转介需求的残疾儿童,市(区)残联按照规定做好异地康复转介工作;

(四)结算:康复服务费用,经市(区)残联、财政部门审核后,由残联与康复机构结算,原则上每季度应当结算一次。

第三章 康复机构管理

第十条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是指国家、社会或个人举办的,依法登记并经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主要包括残疾人康复机构、医疗康复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以及非营利性的助残社会组织等。

各地儿童福利机构要创造条件为机构内的残疾儿童开展康复服务。

第十一条  市、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儿童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编制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将康复机构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强化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支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享受相同的政策。

第十二条  残联应当会同教育、民政、人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强化监督管理,健全考核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市(区)残联应当与本辖区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的各定点康复机构签订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标准、结算方式、信息管理、违约处理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定点康复机构应当与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训练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定点康复机构应充分利用网站、公告栏等做好康复救助项目公示工作,自觉接受残疾儿童监护人、媒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任务的非定点康复机构在资质、管理、服务等方面应当与定点康复机构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