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职称评审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职称评审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人社发〔2021〕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成人社发〔202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四川天府新区党群工作部、成都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成都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有关部门:


现将《成都市职称评审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人社发〔2021〕17号

2021年9月24日


成都市职称评审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评审管理,强化评审服务,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省、市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川人社发〔2020〕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水平、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对在成都市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根据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五条 职称评审按照申报、审核推荐、逐级审查、审核受理、专家评审、结果公示、复核、备案等程序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人社局负责全市职称评审综合管理、高级职称评审组织实施和职称推荐申报等工作,健全职称制度体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加强职称评审监管。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职称评审综合管理、中级(初级)职称评审组织实施和职称推荐申报等工作。

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本单位的初级职称评审组织实施和职称推荐申报等工作。

授权实施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按核准范围和相关规定,负责本地、本单位相关系列或专业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七条 职称评审专业设置和调整,由市人社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

第八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省级标准、市级标准和单位标准。

(一)市级评审标准由市人社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级标准,结合实际制定;

(二)单位评审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省级标准或市(州)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市级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或市级标准。特殊人才支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是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才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组织,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对专业技术人才进行评审。

第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设高、中、初三级,分别负责评审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高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评审低层级职称。

第十一条 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或授权市人社局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市人社局委托相关部门或授权相关区(市)县及单位组建。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或授权相关单位组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可按规定组建本部门、本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专业的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申请组建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的主体职称系列或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评审范围内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具备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评审专家队伍;

(五)具有开展相应级别职称评审的能力,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健全,制度完备,管理严格,人员到位,能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职称评审各项政策。

第十三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由组建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权限内核准备案。备案内容主要包括组建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名称、评审专业、评审范围、联系方式等。

(一)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市人社局核准备案;

(二)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前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第十四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在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人选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提出,报有核准备案权限的部门(单位)同意。

(一)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

(二)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1人,按照专业组建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9人;

(三)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7人,按照专业组建的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

经有核准备案权限的部门(单位)同意,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人数(选)可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各区(市)县、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称系列或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评审工作开展前,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

(一)专家库成员一般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人数的3倍;

(二)专家库成员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区域、专业、单位类别、年龄、性别等因素,经企事业单位、相关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单位推荐,择优入库;

(三)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评审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本市获得国家“百千万工程人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等高层次人才直接进入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名单实行核准备案制度,从专家库内抽取评审专家不再备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由市人社局报省人力资源保障厅核准备案;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由市人社局核准备案;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由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实施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核准备案。

第十七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专业相应层级或者以上的职称;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具备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专家库成员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负责管理和监督所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职称评审会议,对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公示,调查核实举报投诉问题线索。

第十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一般设在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的内设机构或所属单位,组织实施职称评审具体工作,接受组建单位和同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二十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为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评审纪律,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公务员(含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第二十一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和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当年度任职年限,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职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十二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才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系列或专业职称,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两个不同专业的职称。

第二十四条 符合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有关规定,持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以考代评”的职称证书且聘任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持该证书及有关材料申报。

第二十五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除“考评结合”的职称系列或专业外,可以直接破格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本市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人才首次申报职称,可不受职称逐级申报限制,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二十六条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性负第一责任,并实行诚信承诺制度。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人任职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等进行考评,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第二十八条 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由所在工作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档案存放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可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档案没有委托存放的,在纳税或社保参保地申报,由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负责。职称申报材料应按职称评审(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审核,合格的逐级上报。各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盖章后,按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第三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负责对口受理本系列或专业评审范围内的申报材料,并按照申报条件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申报资格、推荐程序、评审范围等。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时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

(一)非本系列或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的;

(二)未按要求出具委托评审函的;

(三)申报材料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和职称评审委员会文件要求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或报送的

(六)其他不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

第四章 职称考试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对非“以考代评”系列或专业职称,可实行“考评结合”,对申报评审人才进行必要的综合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考试,测试申请人实际学识和能力水平。

第三十三条 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或专业及考试形式、内容、合格标准,由授权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市人事考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务工作,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导、监督。

第三十四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答辩)、人机对话等多种形式,不设置补考程序。考试成绩合格有效期内方可提交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五章 组织评审

第三十五条 年度评审工作开展前,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将评审范围、申报条件、程序等事项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实际,综合采用考试、评审、答辩、考核认定、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方式,提高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第三十七条 评审工作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负责组织,采取会议形式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列席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会务工作由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办。基本步骤如下:

(一)召开评审工作预备会议。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进行评议。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应组织专业(学科)评议组和评审专家学习有关评审政策、程序、标准、纪律等。

(二)专家审阅评审材料。每个申报人的材料由3名及以上同行评审专家审阅,其中1名专家主审,其它专家辅审。审阅人应认真、仔细地审阅申报人提供的所有材料,进行初步评议。

(三)组织答辩。按有关规定申报人须进行全员答辩的,或职称评审委员会认为申报人的能力、水平需通过答辩才能鉴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申报人到场答辩,未按时按规定参加答辩的不予通过评审。

(四)同行专家评议。同行评议在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专业(学科)评议组内进行,主审专家应向评议组其他成员逐一介绍所审阅人员的情况,根据评审标准条件提出评议建议,经评议组充分研究讨论后作出书面评语。

(五)召开评审表决会议。专业(学科)评议组在评审会议上逐一介绍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宣读专业组评语,回答评委质疑,展示有争议人员的全部评审材料,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在听取汇报、审阅评审材料、充分讨论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表决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会议结束后,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当场公布评审结果。对表决结果为“未通过”的人员不进行复评。

第三十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会议表决结果将申报人的材料按“通过”、“未通过”两种情况分类,做好评审工作会议纪要,内容包括表决时间、表决地点、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纪要归档管理。

第三十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通过人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职称评审通过文件,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相关工作流程办理职称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参加高一层级职称评审的资历自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通过的日期起算。评审专家名单、投票表决材料、评审会议纪要等职称评审材料不对外公布。

第四十一条 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等评审申报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还,对通知后3个月内未领回的申报材料予以销毁。评审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存入个人档案。未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等申报材料均不予退还。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对年度评审情况(内容包括评审概况、评审结果、评审人数、通过人数、通过率、组织实施情况)报送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十二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情况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查。

第六章 委托评审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用人单位审查和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同意,可委托经成都市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一)不具备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条件的;

(二)不具有相应系列或专业评审权限的;

(三)其他按规定需要委托评审的。

第四十四条 委托评审需单位出具委托评审函,区分不同评审层级和权限办理:

(一)申报职称需委托成都市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的,由具有相应级别职称管理权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委托事宜。评审结果反馈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自行公示、复核、发证。

(二)实施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委托成都市进行职称评审的,由该单位自行办理委托事宜。评审结果反馈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自行公示、复核、发证。

第七章 评审服务

第四十五条 市人社局建立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数据标准,规范评审结果等数据采集,促进数据资源的聚集、整合和共享。

第四十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