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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空中连廊规划及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有效期5年】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空中连廊规划及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自然资规(2024)2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积极推行分层开发和立体建设,鼓励多层次、多样化慢行系统建设,实现城市建筑、交通和公共空间有机融合,现就加强空中连廊规划及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原则
  空中连廊(以下简称连廊)是指位于地面以上,跨越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沟渠等,连接两侧地块建筑物或地面的廊道(市政类人行天桥除外)。
  在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等重点地区及TOD综合开发片区鼓励设置连廊,促进片区立体慢行系统建设。跨越城市主要河道、红线宽度30米及以上的主干道,在城市轴线区域、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片区等历史文化类区域,审慎设置空中连廊,减少对城市景观及历史文化风貌的影响,确需设置的应进行充分的专家审查论证。
  二、办理程序及要求
  (一)编制方案
  由连廊建设主体编制连廊设计方案,明确连廊功能,即通道功能或商业功能。在保障公共通行和建筑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对城市空间形态的影响,根据功能合理确定连廊的建筑体量。设计方案应明确连廊水平投影范围、建筑面积、地上空间高度区间、层数等内容。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论证连廊设计方案。
  连廊跨越主要河道及红线宽度大于等于30米的主干道的,或设置在城市轴线区域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片区等历史文化类区域的,12+1区域中属中心城区范围的由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市局组织专家审查论证连廊设计方案;12+1其他区域及其他区(市)县报属地政府审议。
  (二)完善控规
  控规明确设置连廊且毗邻地块的规划条件中要求设置连廊的,连廊设计方案经专家审查通过后,由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简易程序(控规实施深化),将连廊的规划控制要素纳入控规。
  地块供应后申请新增连廊的,连廊设计方案经专家审查通过后,由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控规优化程序,将连廊的规划控制要素纳入控规。
  通道功能的连廊,其地上空间规划用地性质为其他交通设施用地(地上空间),建筑规划用途为通道(地上空间);商业功能的连廊地上空间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地上空间),建筑规划用途为商业(地上空间)。
  (三)土地供应
  设定连廊地上空间使用权,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连廊的地上空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地上空间高度区间、层数等内容。连廊设计方案可作为规划条件的附件,以带方案供地的形式整体供应连廊地上空间土地使用权。
  通道功能的连廊,以划拨方式供应地上空间使用权。商业功能的连廊,以协议方式供应地上空间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照土地用途类别确定,但不超过毗邻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出让年限(若两侧毗邻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出让年限不同,则以较低的年限为准)。
  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的,不再计收土地价款。以协议方式供应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