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绿色建筑促进条例
(2022年10月27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2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立项
第三章 设计和建设
第四章 运行和改造
第五章 技术和推广
第六章 促进和发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减少
建筑能源消耗,促进绿色
建筑高质量发展,推进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
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
建筑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改造、拆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绿色
建筑,是指在
建筑的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使用者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
建筑,包括民用
建筑和工业
建筑。
第四条 绿色
建筑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分类指导、市场推动、公众参与、因地制宜、绿色低碳、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
第五条 绿色
建筑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等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四川省的相关要求。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辖区内绿色
建筑发展实际,制定绿色
建筑执行要求。
前款所述绿色
建筑执行要求,包含绿色
建筑等级、装配式
建筑装配率、
建筑平均节能率。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动绿色
建筑发展,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考核体系,统筹协调辖区内绿色
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色
建筑发展相关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和区(市)县发展改革、经信、科技、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
建筑发展有关工作。
第八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四川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绿色
建筑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市和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绿色
建筑宣传,普及绿色
建筑专业知识,提升社会公众对绿色
建筑的认识。
鼓励
建筑行业协会建立健全绿色
建筑技术服务体系,开展绿色
建筑宣传培训、技术交流、信息咨询,提升相关从业人员专业能力、企业技术水平和整体实力。
第二章 规划和立项
第十条 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绿色
建筑发展规划,纳入
建筑行业相关专项规划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色
建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绿色
建筑发展目标、分级分类标准、执行要求、既有
建筑绿色改造、技术推广等内容。
绿色
建筑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本市绿色
建筑等级,民用
建筑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工业
建筑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本市新建民用
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采用基本级及以上绿色
建筑标准;新建工业
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采用一星级及以上绿色
建筑标准。
第十二条 新建
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四川省和本市关于装配式
建筑的有关要求分级分类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载明绿色
建筑执行要求,并将相关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总投资。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住建主管部门确定的绿色
建筑执行要求纳入政府投资项目批复文件,并将相关建设费用计入工程总投资。
第十四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条件中的绿色
建筑执行要求纳入国有土地出让条件、出让方案及合同附件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附件。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
建筑总平布局、朝向、日照等规划要求纳入绿色
建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章 设计和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色
建筑执行要求进行建设,并在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委托文件中载明绿色
建筑执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降低绿色
建筑执行要求,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
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
建筑执行要求,开展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绿色
建筑专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
建筑执行要求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自审承诺制的项目,建设、设计单位应当确保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绿色
建筑执行要求,并予以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做好施工技术交底,将绿色
建筑执行要求作为交底内容。
施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绿色施工有关技术标准,按照绿色
建筑执行要求,根据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并组织施工,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项目的绿色
建筑执行要求。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绿色
建筑执行要求,根据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编制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和相关标准,对绿色
建筑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二十二条 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
建筑执行情况纳入竣工验收监督范围。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开展竣工验收时,应当检查是否符合绿色
建筑执行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永久性标牌应当载明绿色
建筑执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绿色
建筑执行要求及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住建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项目管理权限,依据法律法规和绿色
建筑执行要求,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绿色
建筑标识遵循自愿申报原则,其认定程序和标准按照国家、四川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运行和改造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绿色
建筑业主、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移交绿色
建筑相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七条 绿色
建筑业主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绿色
建筑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实施,确保绿色
建筑在运行中达到相应等级要求。
委托物业服务人实施的,服务合同应当载明绿色
建筑相关设施设备定期维护和保养内容,并定期公示绿色
建筑设施运行状况。
鼓励绿色
建筑业主、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建立
建筑智能化运行管理平台,提高
建筑物设施、设备运行效率。
对
建筑进行装修时,不得破坏原有的围护结构、能耗监测设备及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 绿色
建筑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节能、节水、室内外环境维护等管理制度完备;
(二)
建筑节能围护结构完好,节能、节水、能耗监测等设备及系统运行正常;
(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共用设施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
(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实行雨污分流,节能、节水指标符合国家、四川省规定,室内温湿度、噪声、采光、空气品质等环境指标达标;
(五)国家、四川省规定的其他绿色
建筑运行要求。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
建筑和总
建筑面积规模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
建筑,既有国家机关办公
建筑以及大型公共
建筑实施节能改造的,应当同步设计、安装具有远程传送功能的能耗监测设备及系统,并在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后、工程竣工验收前将
建筑能耗监测设备及系统与市
建筑智能化系统联网,实现在线监测。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用
建筑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数据共享机制,提升
建筑能耗监测能力。
第三十条 公共
建筑不得超过能耗限额。大型公共
建筑、国家机关办公
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
建筑超过能耗限额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
建筑能耗至限额之内。
公共
建筑能耗限额标准由市住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因地制宜推进既有
建筑绿色改造,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既有大型公共
建筑、国家机关办公
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
建筑经评估不符合相应绿色
建筑标准的,应当纳入绿色改造计划。
第三十二条 本市鼓励在绿色
建筑运行和既有
建筑绿色改造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绿色运行专业托管以及其他创新模式。
国家机关办公
建筑应当逐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
第五章 技术和推广
第三十三条 本市鼓励节能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倡导建设高星级绿色
建筑,大力推广超低能耗、近零能耗
建筑,发展零碳
建筑,提升绿色
建筑品质。
第三十四条 本市实行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标识制度,鼓励企业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技术改造。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绿色、低碳、健康发展要求,大力培育绿色建材生产企业,加快推进绿色建材推广应用。
第三十五条 本市积极推广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空气源与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以及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雨水集蓄利用、再生水利用等节能、节水技术应用,推广适宜本地区的楼宇智能化产品、室内环境产品、透水产品、高效节能照明产品等绿色产品。
第三十六条 绿色
建筑停车场或者停车库应当按照国家、四川省有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推动智能建造与
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通过加快
建筑信息模型应用、实施装配式建造方式、推广智能化施工、探索智慧化管理创新,促进
建筑产业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互联互通。
第三十八条
建筑的拆除应当降低扬尘、噪声等污染,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房屋拆除工程实行房屋拆除、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及清运一体化管理。
鼓励现场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房屋拆除工程开展现场综合利用。
第六章 促进和发展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绿色
建筑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扶持绿色
建筑示范项目和产业基地,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绿色
建筑企业。
第四十条 市和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绿色
建筑关键技术、创新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促进绿色
建筑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绿色
建筑相关课程,培养绿色
建筑技术人才。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绿色
建筑的财政资金支持,重点用于下列领域:
(一)绿色
建筑发展规划的编制以及
建筑能耗统计、监测和运行评估;
(二)绿色
建筑技术、产品的研发和推广;
(三)超低能耗
建筑、近零能耗
建筑、高星级绿色
建筑、高装配率装配式
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