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国企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
为切实规范市属国企资金存放管理,建立公正透明、安全优先和权责统一的资金存放管理机制,结合《
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及资金风险防范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深国资委〔2014〕7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企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圳国资委〔2018〕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企业资金存放管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企业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合规。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企业应当将资金存放纳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
2.公正透明。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3.安全优先。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4.科学评估。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资金收益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5.权责统一。实施资金存放的企业应当履行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三、资金存放类型
(一)资金存放类型主要包括:银行定期存款、协定存款及通知存款。
(二)不纳入存放管理的资金主要包括:
1.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
2.企业在原存放银行办理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资金。
3.企业在现有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按照规定的账户用途如纳税用途、日常报销支付用途等进行资金划转,并在转入的银行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资金。
四、严格规范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
企业资金转出原存放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原则上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资金量较小的,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资金量标准由企业结合资金使用计划及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
(一)竞争性方式
企业开展资金存放应就选择资金存放银行事宜公开邀请不少于3家银行报名参与竞争,企业所在地银行少于3家的,按实际数量邀请银行。企业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1.发布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
2.组建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
3.企业将评选委员会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并向参与评分的银行进行公告。
4.企业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操作流程、评选委员会组成方式、具体评选方法、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企业单笔资金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原则上必须通过市属国企资金融通平台进行竞争性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二)集体决策方式
企业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备选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一般不得少于3家,企业所在地银行少于3家的,按实际数量确定备选银行。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相关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
企业以竞争性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企业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财务部门负责人等利益相关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就职于与企业业务相关联银行的,在决策资金存放议题时,上述企业人员应采取决策回避,不得参与投票表决。
五、科学制定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的具体设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企业需将制定的综合评分法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评分指标
主要参考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贷款支持、银企合作、税收贡献等方面。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贷款支持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