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发改收费〔2012〕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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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省部属在蓉单位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810号)精神,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成都市幼儿园的收费项目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全托幼儿的住宿费,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含点心费)、校车接送费,代收费项目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各类幼儿园除收取上述规定项目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公益性幼儿园(以下简称“公益性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区(市)县价格和教育部门备案。
三、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公益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600元/生·月(其中成都市户籍3—5周岁幼儿政府财政补助200元/生·月)。中心城区公办幼儿园(不含公益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一级园650元/生·月,二级园600元/生·月,三级园500元/生·月。
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公益性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当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