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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消防水源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消防水源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规〔20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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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市区消防水源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3日

  泰州市市区消防水源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消防水源设施管理,确保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用水,有效保障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和《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防水源设施,是指根据城乡规划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设置的市政消火栓、单位设置的室外消火栓(以下称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以下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消防水池,可利用的人工湖泊及天然河流的消防取水设施等。

  第三条泰州市市区范围内消防水源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级人民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设施的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规划、住建、城管、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市区消防水源设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会同规划及相关部门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时,应当包括消防水池、消防取水设施等消防水源设施规划内容。

  相关部门在编制城乡道路和供水系统专业规划时,应当就市政消火栓的设置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无市政消火栓、消防给水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通的公共区域,应当修建消防水池。城乡水质、水量有保证的湖泊、河流等应设置消防取水设施。

  第八条市政消火栓、公共区域消防水池和消防取水设施的建设,由项目所属人民政府负责,同级住建部门组织实施并征询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单位(居民住宅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消防取水设施的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九条消防水源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已建成的消防水源设施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应进行改造。

  建设单位应当对消防水源设施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条新、改、扩建城镇道路工程市政消火栓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室外消火栓设计规范要求,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环节,强化市政消火栓设置相关内容审查,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竣工验收后七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