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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新建成品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新建成品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住建规〔2022〕1号


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建局,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规划发展建设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成品住宅品质,规范成品住宅室内装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组织起草了《徐州市新建成品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新建成品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试行)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9日


附件:

徐州市新建成品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新建成品住宅室内装修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成品住宅是指在住宅交付使用前,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管线及终端安装、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等全部完成,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宅。
第三条 本市主城区(鼓楼、云龙、泉山区)范围内的新建成品住宅室内装修工程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建设成品住宅项目,其室内装修工程应纳入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第五条 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在开工前一次性办理成品住宅建筑工程和室内装修工程的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因装修设计滞后未能与土建工程同步报批、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可以将装修工程图纸延后报审,但最迟应在办理预售许可前取得该项目装修施工许可证。装饰装修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不得申请预售许可。
第六条 从事成品住宅室内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第七条 建设单位是成品住宅室内装修质量首要责任人,对成品住宅室内装修质量负总责,具体负责成品住宅室内装修的质量管理、质量保修服务、售后服务以及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协调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等工作。鼓励建设单位购买成品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前期介入管理,创新装修质量管理和追偿机制。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全装修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如装修设计为另一家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其装修施工图应经主体设计单位审核确认。
装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全装修施工,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的约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全装修监理,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机构应根据成品住宅装修特点,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成品住宅室内装修实行施工总承包制度,建设单位不得将装修工程肢解发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对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经建设单位同意对装修工程进行专业分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装修工程施工质量负总责。
第九条 鼓励建设单位以市场为导向,针对差异化消费需求,合理制定装修设计标准,提供不同档次、风格的全装修成品住宅,促进标准化和个性化的协调,较好满足购房人个性化需求。
第十条 成品住宅的建筑与装修工程宜实行一体化集成设计,强化建筑、结构、设备管线等专业设计与装修设计的相互衔接,实现固定面、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基本设施等设计同步到位。
装修工程应当进行专项设计,明确主要材料、部品的性能指标,出具大样图和节点详图。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履行审图职责,重点对装饰装修设计文件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及使用功能问题进行审查。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报原审图机构审查。
第十一条 实行预售制的成品住宅,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价格备案前,应当对基础装修标准的主要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列出清单,包括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产地等信息。清单内容应列入售房合同。主材产品可在同一档次提供1~3个产品目录清单。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针对每个户型提供按标配设计方案设计的全装修施工图,全装修施工图(经审查合格)附材料清单应当在预售现场公示。
第十三条 不涉及改变工程主体结构、使用功能的装修设计变更,未预售的,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交由施工单位实施。已预售的,按销售合同约定告知购买人,应征得所有购买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改变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及重要使用功能(如节能、防水等)重大装修设计变更,应当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四条 成品住宅预售前,应制作交付实体样板套。成品住宅全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在实际工程中制作施工工序样板套,不得在售楼处或周边采用搭建样板制作。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及施工技术标准实施施工工序样板和施工实体样板。
交付实体样板套是指按设计文件和销售合同规定的材料、构配件以及施工工艺装修完成的样板套,对所有装修交付标准一致的套型,可以选择典型户型进行制作样板套,对装修标准不同的套型应当制作不同的样板套。
施工工序样板间(套)是指按设计文件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对装修工程中各分项工程进行关键部位、重点工序现场实体分层解构构造,展现主要施工工艺、工序的样板间(套),施工样板间(套)的数量应以展现该工程全装修各分项工程中的主要施工工艺为原则进行控制。
采取预售模式的成品住宅,应在可售房源内设置交付实体样板套。样板套要真实反映户型、结构尺寸、装修标准等,不得增加交付标准以外的其他装饰和布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成品住宅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成品住宅须与样板房一致。
第十五条 实体样板套室内装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合格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重点对交付实体样板套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全面装修施工。
第十六条 验收合格的交付实体样板套作为建设单位销售、交房的标准和依据,监理单位应对主要材料如地板、卫浴洁具等进行封样留存,样板套在最后一批实际交付日期30日后方可拆除。
第十七条 实行成品住宅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及方式参照《关于印发〈徐州市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徐住建发〔2021〕200号)中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