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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学技术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科学技术普及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5年】

关于印发《成都市科学技术普及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科字〔2025〕18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宣传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科协,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科普资源开放共享,提高科普能力,提升全民科学素质,现将《成都市科学技术普及资助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成都市科学技术普及资助管理办法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成都市委宣传部
成都市教育局 
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5年3月24日

附件


成都市科学技术普及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能力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推动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资助主要包括科普基地资助和科普作品创作资助。

第三条  对科普基地和科普作品创作给予经费资助支持,经费由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使用按照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申报资助对象主体为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二章  科普基地资助


第五条  科普基地资助分为科普基地建设资助和科普活动资助。

第六条  科普基地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重要阵地,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成都市科普基地分为场馆类科普基地、非场馆类科普基地、蓉城社区创新屋和青少年科学创新实践站4种类别。

第七条  科普基地建设资助标准

科普基地建设资助采取“后补助”方式,对当年新申报且符合科普基地建设资助条件的单位,经评审择优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

第八条  科普基地建设资助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满足从事科普活动所需要的稳定投入;

2. 具有鲜明的科普主题,具备开展科普活动或科普宣传的资源条件,将科普资源向社会公众开放或面向公众广泛开展科学传播;

3. 有满足科普工作需要的设施、场所或载体,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制度;

4. 具有常设科普工作机构或职能部门,配备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和科普志愿者队伍,除非场馆类科普基地外应配备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不少于2名;

5. 科普场所及科普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卫生等标准要求,定期检查、维护,并建立相关安全检查制度。

(二)其他条件

1. 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以展示涵盖多学科、多领域或专题性科普知识的有形互动展品为主,长期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科普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场所,对全市科普发展具有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包括科技馆、博物馆、动(植)物园以及学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和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功能经科普化改造并有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申报场馆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固定的科普展示和活动场所,科普设施能够满足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需要,包括有科普展示馆、科普画廊、科普演示设备和模型等,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科普展示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2)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其中属于学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和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功能经科普化改造并有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80天;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天数不少于30天(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3)每年接待社会公众不少于1万人次,其中属于学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和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功能经科普化改造并有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每年接待社会公众不少于1000人次。

2. 非场馆类科普基地指具有大规模网络覆盖能力和社会影响力,不以有形的科普设施或互动展品为依托,以电子媒介(视频、录音、录像等)、印刷媒介(报纸、杂志、书籍)、互联网等为主要载体,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形式,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科学传播及科普服务的平台。申报非场馆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开展科普线上传播所需资质、配套设施;

(2)设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的部门,配备不少于2名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

(3)设有科普内容专区专栏,常年面向社会公众开放访问,科普信息及时更新;

(4)具有公众号、微博、短视频平台、网站等科普新媒体或电视、数字杂志、报纸、书籍等科普资源不少于3种;

(5)科普专区专栏的每年访问量不少于100万次,或累计访问量不少于500万次。

3. 蓉城社区创新屋是指面向我市城乡社区群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引导群众开展科普和创新创业活动的社区服务场所。该场所与学校、企业等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社区科普、创新实践活动。申报蓉城社区创新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立在我市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或青少年活动中心,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为申报主体;

(2)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180天,每年接待社会公众不少于1000人次;

(3)用于科普展示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4. 青少年科学创新实践站是指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的各类实验室、研究中心、科研教育实践基地等创新资源,面向青少年开展创新实践活动,培育科学精神,提升创新实践能力的场所。申报青少年科学创新实践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建设,具有前沿及特色科技创新资源,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80天;

(2)配备有专业的指导教师团队,具备青少年创新实践培养方案及选拔机制;

(3)应提供具有探究特色、重视实践、引导创新思维、个性化研究服务的创新实践场所不少于2个;

(4)每年组织指导青少年参加创新实践课题、课程和活动不少于2项。

第九条  市级科普基地认定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科协认定为“成都市科普基地”。

第十条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

第十一条  科普活动资助标准

科普活动资助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已认定“成都市科普基地”满1年及以上、当年申报且符合科普活动资助条件的单位,经评审择优给予不超过20万元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  科普活动资助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已认定“成都市科普基地”满1年及以上;

2. 积极参与全国科普月、科技活动周、科普讲解大赛、科学实验展演汇演、蓉城科学嘉年华、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科普“五进”、科普援藏等特色科普活动或运用多种传播载体广泛开展科学传播,参与“成都科普”系列活动品牌,积极开展科普惠民活动;

3. 完成日常科普工作。按要求及时向市科技局报送科普活动的工作计划、开展情况、科普资讯、工作总结等,积极组织并参加科普能力提升培训活动;

4. 稳定投入科普活动经费。将科普经费列入依托单位年度预算,保证科普活动正常开展;

5. 市级科普基地在综合评估中被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不得申报科普活动资助项目。

(二)其他条件

1. 场馆类科普基地: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其中属于学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和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功能经科普化改造并有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80天;围绕“成都科普”系列活动品牌,结合自身科普主题和内容,每年以科普讲座、论坛、赛事、展览等形式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科普活动不少于12次,其中举办全国科普月、科技活动周、科普讲解大赛、科学实验展演汇演、蓉城科学嘉年华、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科普“五进”、科普援藏不少于1次。每年参与科普活动的人数不少于1000人次,其中属于学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和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功能经科普化改造并有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每年参与科普活动的人数不少于500人次。

2. 非场馆类科普基地:围绕“成都科普”系列活动品牌,结合自身科普主题和内容,每年以线上或线下的方式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科普活动不少于10次,其中举办全国科普月、科技活动周、科普讲解大赛、科学实验展演汇演、蓉城科学嘉年华、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科普“五进”、科普援藏不少于1次;每年参与科普活动的人数不少于500人次。

3. 蓉城社区创新屋: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180天;围绕“成都科普”系列活动品牌,结合自身科普主题和内容,依托蓉城社区创新屋科普资源和社区特色,突出创新创业,经常性策划、举办系列科普活动,每年面向社区公众举办科普参观、动手体验等科普活动不少于12次,其中举办全国科普月、科技活动周、科普讲解大赛、科学实验展演汇演、蓉城科学嘉年华、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科普“五进”、科普援藏不少于1次;每年参与科普活动的人数不少于1000人次。

4. 青少年科学创新实践站: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80天;围绕“成都科普”系列活动品牌,结合青少年创新实践培养方案,每年开展以实验探究、研讨沙龙、远程授课等为主要内容的创新研究实践课程不少于5次,其中举办全国科普月、科技活动周、科普讲解大赛、科学实验展演汇演、蓉城科学嘉年华、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科普“五进”、科普援藏不少于1次;每年参与科普活动的人数不少于500人次。


第三章  科普作品创作资助


第十三条  科普作品创作资助类别

(一)科普图书:指围绕一定科普主题或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创作的原创科普图书或科普绘本等。

(二)科普影视剧:指围绕一定科普主题或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创作的兼具科学性、艺术性、趣味性、创意性等为一体的原创科普微电影、科普影视节目、科普微视频、科普剧或科学实验秀等。

(三)科普创新产品:指围绕一定科普主题或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在科普展览、研学、实践等过程中研发和生产能够传播科学知识的单件或成套的科普互动体验装置、模型设备、科普软件等。

第十四条  科普作品创作资助标准

科普作品创作资助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当年申报并且符合科普作品创作资助条件的单位,经评审择优给予不超过10万元经费资助。

第十五条  科普作品创作资助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科普作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科研伦理相关规定;

o. 科普作品围绕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有利于繁荣科普创作、推进科普信息化建设,内容短而精;

3. 以科技、科普为主题的科普作品应具有原创性、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准确性、艺术性、趣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