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记分标准
行为类别及代码 |
信息描述 |
分值 |
采集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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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 |
登记信息 |
1.1 |
开发企业需登记填报的信息: |
开发企业所申报的基本信用信息资料经公示3日后无异议的,信用系统自动以60分作为其信用基础分。 |
60分 |
企业诚信申报 |
企业存续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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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指标信息
经营指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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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资质等级(企业资质等级降级的,则相应扣减信用分。) |
开发资质等级为一级的 |
3 |
1、信用关联后,母公司1.3-1.6的各项累计分值不超过5分; 2、1.12的累计分值不超过5分,信用关联后母公司的累计分值不超过5分; 3、生效起12个月内; 4、经营指标信息累计分值上限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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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最近3年新开工面积(以施工许可证为准) |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1,每增加5万平方米的+0.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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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最近3年并联竣工验收合格备案面积 (以并联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为准) |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1,每增加5万平方米的+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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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最近3年现房(住宅部分)销售面积 (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 |
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内的+1,每增加3万平方米的+0.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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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实施成品住宅建设的 (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 |
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内的+1,每增加3万平方米的+0.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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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开发建设的装配式建筑项目 (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 |
达到A级标准的+1,达到AA级标准的+3,达到AAA级标准的+5 |
1-5 |
企业诚信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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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开发建设的项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 (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 |
获得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1,获得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3,获得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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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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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签订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90日内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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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承接停工停建项目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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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选择信用等级高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项目 |
新开工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施工总承包企业的信用等级为A+的+1;施工总承包企业的信用等级为A++的,+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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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信息 |
2.1 |
获得国家、部委级奖项(鲁班奖、詹天佑奖等)、四川省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 |
+5 |
1、2.1生效起24个月内; 2、2.2、2.3生效起12个月内; 3、良好信息累计分值上限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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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获得成都市市委市政府、省级住建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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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获得市住建主管部门、区(市)县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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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信息 |
一般 失信行为 |
3.1 |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
-5 |
住建主管部门 |
信用修复参照《办法》第十六条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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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在日常动态核查中,存在主要管理及技术人员达不到资质等级要求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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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未按照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施工,施工图(含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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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未按照土地出让协议约定,或未落实开竣工时限、成品住宅(装修要求)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和移交等要求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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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信息 |
一般 失信行为 |
3.5 |
未及时建立并更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未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及时建立并更新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的 |
-3 |
住建主管部门 |
信用修复参照《办法》第十六条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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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未按规定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举报电话、不利因素告知信息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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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未在成品住宅销售现场公示相关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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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后,10日内未一次性向社会公开全部可售房源;未按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相关信息及时反映房源销售状态,按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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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分割拆零销售商品房;采用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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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未按规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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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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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未按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或存在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擅自销毁档案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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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在商品房交付时,未依约依规做好相应工作的;未按规定公示有关资料、向买受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料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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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
商品房交付后,在保修期内不承担保修责任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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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因未纳入本表中不良行为而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理的(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以最高扣分为准。) |
受到区(市)县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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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
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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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
未履行承诺事项或作出的说明与事实不符、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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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
对信访投诉问题推卸责任、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未及时应对、化解,造成群访、群诉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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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信息 |
严重 失信行为 |
3.19 |
不配合住建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管活动的 |
-3 |
住建主管部门 |
信用修复参照《办法》第十六条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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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
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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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未经并联竣工验收合格或未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擅自强行向购房人交付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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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企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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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
擅自处分属于业主依法享有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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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
未按相关规定缴存或足额缴存首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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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
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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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
因开发企业内部纠纷、与施工单位合同纠纷、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导致建设工程停工的 |
1-3个月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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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
4-5个月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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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
6个月及以上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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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无法足额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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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意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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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获取资质证书;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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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信息 |
严重 失信行为 |
3.32 |
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预售许可证的 |
-10 |
住建主管部门 |
信用修复参照《办法》第十六条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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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
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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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
未按资金监管协议约定收存、支取商品房预售款,逾期未整改到位的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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