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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领取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21〕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成人社发〔202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保局、税务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明电〔2011〕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基数和缴费率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54号令)规定的缴费标准支付。

二、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本市统筹范围内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手续。从本市统筹范围以外地区转入到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由本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市标准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待遇转出到本市统筹范围以外地区的,由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关于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及停止缴纳的情形

为失业人员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与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步享受、同步中止和同步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执行。失业保险待遇中止期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承担,不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

四、关于缴费信息查询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情形或失业保险待遇转出而中止或停止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提供相关信息查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也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渠道查询医保缴费情况。

五、关于缴费流程

(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月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人员情况、缴纳基数和缴费率计算出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并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缴纳至税务部门。

(二)税务部门确认收到资金后返回缴纳结果。

(三)社保系统对人员缴费信息进行实收处理。

因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已经预先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无法为其代缴医疗保险费的,需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拨付至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银行账户。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若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缴费流程变化,另行通知。